天津老人赵春华非法持有案、刘大蔚非法走私武器案等因持有而获刑的案件被披露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和关注。与此同时,学界、实务界关于鉴定标准是否过于苛刻的争论也由来已久。

  2016年底,天津摆射击摊的老人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之所以“赵春华案”在社会上反响如此之大,是因为在该案中,通常被群众视为只能打气球的玩具枪被警方鉴定为。

  警方这样做也并非毫无根据,按照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有关的鉴定标准,赵春华摊位上的的确属于。因此,赵春华在一审中获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1月26日,农历除夕的前一天,在社会各界的期待与质疑中,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当庭释放,赵春华平安回家过了年。

  然而,事态的发展并未因赵春华的平安回家戛然而止。相反的是,赵春华的获刑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鉴定标准的强烈质疑。

  在舆论浪潮下,全国各地又相继曝出因持有获刑的案例,鉴定标准一时间成了学界、实务界争论的主要话题。

  我国的鉴定标准是否过于严苛?关于案背后,法律是否忽视了对现实情理的保护与理解?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案的审判态度为何存在差异?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公安人员在赵春华摆摊的市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能正常发射的。

  这些是赵春华用来供游客玩射击气球游戏的。她在被公安查获之前,已经在此经营有一段时间了,并且每个月还给其所在的市场缴纳管理费。

  按照赵春华的说法,如果这些“枪”算,那为何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时候管理人员不进行制止?

  其实,那段时间因涉嫌持有而被带走的摊贩还不止赵春华一人。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记者,2016年10月12日晚,天津公安从“天津之眼”摩天轮下的9个射击摊点带走了13人。

  无独有偶,在“赵春华案”引发舆论关注期间,河北男子王引鹏买卖终审被判无期徒刑等案件也相继被媒体报道。这些案件都被媒体用来同“赵春华案”进行对比、分析、评论鉴定标准是否过低?

  1月26日,天津市一中院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被当庭释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赵春华所持均属于刚刚达到认定标准,本人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对此,徐昕认为,赵春华案二审判决比一审多了满满的“人情味”,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但是,鉴于目前鉴定标准过于严格,已经大大超出了社会安全管理的范围,严重影响了人们日常的生活,为避免赵春华式的悲剧再次发生,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加强重视此类案件背后的问题,并积极解决现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

  其实,徐昕对于涉的案件接触有一段时间了。在“赵春华案”引起舆论关注的前一年,他就开始为网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刘大蔚代理申诉。

  2015年4月,19岁的四川达州青年刘大蔚,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称,刘大蔚向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这批货入境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其中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

  刘大蔚购买的,经过鉴定,打在人的皮肤上只能出现一个红点,很难造成破损。

  然而,无奈的是,按照目前公安部门执行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应该认定为,刘大蔚所购买的确属违法。

  其实,近几年来,像赵春华、刘大蔚一样令人唏嘘无奈的案件还有许多。据统计,自2016年11月赵春华案发以来,我国被媒体曝光的“仿线起以上,这些案件的集中被曝光绝非偶然,背后“法与情”的思考值得深思与回味。

  除此之外,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6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线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达8万余名。

  而2011年之前的五年,这项数据的占比仅为最近五年的30%左右,近五年涉枪违法案件为何突然激增?这还应该从我国的鉴定标准说起,简单来说应以两场试验为坐标“松木板试验”与“猪眼睛试验”。

  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这就是“松木板试验”。

  按照这个试验原则,文件首次提出了我国的鉴定标准,即“测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该鉴定为。

  在一般人的理解中,能打穿皮肤则意味着能造成“伤亡”,而枪口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能打穿皮肤的最低枪口比动能。

  直到2007年,这项标准发生了转变,公安部发布的《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中又一次对于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在该文件的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

  据新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高级工程师季峻表述,1.8焦耳/平方厘米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实验表明,当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对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这也与刑法第95条的规定相一致,即丧失视觉就被视为重伤害。

  据季峻透露,标准起草组是在室内无风的屠宰场,用11头重200斤左右的健康长白猪做试验,用直径0.6厘米、重0.9克的钢珠弹,距离10到20厘米射击猪的眼睛,随后射距改成1米。最终得出结论,1米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焦耳/平方厘米。

  从穿透松木板,到打伤猪眼睛,鉴定标准降低到了原来的九分之一,这也是为何像赵春华、刘大蔚等人的在这几年来被划定为范畴的原因。

  对于为何标准降到如此之低?季峻在其发表的著作中这样解释,新的标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于全面从严管理是有利的,新的标准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泛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如何避免类似“赵春华案”的尴尬,鉴定标准要不要进行重大改变?这些问题近年来在我国司法界、学界、实务界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

  据记者了解,从2011年3月起,代理过多起案的律师周玉忠以公民身份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工委邮寄公民建议书,提出废除现行认定标准并进行立法解释的建议。

  2014年3月,更有46名律师和105位公民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类似公民建议。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侯欣一等人,针对目前我国的管理规定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议案和提案。

  蔡学恩在其议案中建议将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他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目前我国鉴定的标准依据的是公安部出具的一项部门规定,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是有问题的。此外,目前的解释还涉嫌不当扩大了刑法、管理法中有关的解释范围,这些都有待于用立法形式明确。

  朱征夫则认为,目前一些打气球玩游戏的,这些在百姓眼中被视为玩具的枪被鉴定为真枪是明显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常理的。司法机关对于的认定与市民的认知出现巨大差异,导致很多买卖、持有的人被直接定罪为买卖、持有罪,并施以重罚,无限扩大刑法打击范围,置无辜群众于犯罪的境地,这些问题应该快速解决,以此保证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侯欣一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提交了关于的提案,他建议提高认定标准,对分级管理。他认为,对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对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由于现行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的认知相差悬殊,与民众对武器、的认识产生了严重背离,导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响了相关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

  “我国约有60万玩具枪爱好者,坚持如此之低的标准,将使其中相当多的人处于刑法处罚风险之中。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轻者管制、拘役,重者无期徒刑,影响到上万人和家庭,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侯欣一说。

  为此,侯欣一建议,将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至少应当回归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才能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度扩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