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1月3日电 记者 游春亮 一名玩具枪爱好者从香港买三支玩具枪从返回内地时,被深圳文锦渡海关以疑似名义查扣。这名玩具枪爱好者为此不服而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深圳海关于10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至今日听证会尚未有结果,但的具体认定问题却引起质疑。

  50多岁的黄河是福建省一名玩具枪爱好者。今年7月23日,他从香港探亲返回内地时,在香港旺角顺手花了一千多元共买了三支不同型号的玩具枪,其包装盒上均标有“玩具枪”的中文标识。黄河提着行李袋从深圳文锦渡海关过境时,该海关将其查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疑似的名义将三支“枪”予以扣留。

  黄河不服文锦渡海关作出的扣留决定,于9月17日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10月23日,深圳海关召开了听证会。记者今天了解到,听证会至今日尚未有结果。

  据了解,听证会上有二方面引起焦点质疑: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仿真武器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然而,玩具枪是否属于仿真武器?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关于仿真武器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依据, 又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8]8号) 的三项认定标准做出的,其中的第三项标准: “外形颜色与制式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全枪长度尺寸的一倍之间。”近似一词的含糊性质用于严谨的物品认定是否科学?

  枪是人类科技进步发明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常规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黄河说:“我在香港商铺购买的玩具枪的确不具有杀伤力,纯粹是一种玩具,我是一名爱好收藏者,买回了就仅想把它们当成家里的装饰摆设品。武器二字,不知从何说起?难道我从香港买了一部玩具坦克也是仿真武器吗?

  黄河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日愈明朗,细化,完善,而公安部关于的三项标准认定,尤其第三项使用“近似”一词,并且规定了其外形长度尺寸的一倍之间,同时亦不明确标定的出现年代及国家产地,这不符合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公正的法律精神。“拿出当年小兵张嘎用过的木头枪, 来套用第三项认定标准,无疑它也应是严厉禁止的。”黄河说:“即使是一块石头经过千万年的磨练,生成一付近似枪的模样,依照此认定难道也是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