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一起走私武器、非法持有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当地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网购境外,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于今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为当地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张某在明知从境外购入“”系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向卖家提供自己位于柳州的联系方式,通过“淘宝”购物网站向位于香港的卖家分别购买了三把“”,并与卖家商议由卖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其中,两把“”在入境检查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并收缴。
2014年9月1日,柳州海关缉私部门在张某家中查获“仿线支(包括前述其已收货的一支)、“仿线支、“”配件若干,“”塑料弹丸(“BB”弹)若干等。经鉴定,上述共计14支“仿线支能够以压缩气体发射弹丸,符合我国法律定义的特征。应当以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日庭审上,张某及其辩护人对网购、持有上述无异议,但辩称张某在主观上不明知上述“”是法律意义上的,认为只是玩具,希望法院对张某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海关法规,通过网购,从香港购买三支,并与商家商量将拆成零件后分成多个包裹邮寄入境以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其还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0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罪,且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鉴于张某走私、非法持有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主观恶性小,走私无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