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诸如“大妈摆摊打气球获刑”之类的案件屡屡发生,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批复要求,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充分考虑铅弹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新规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严控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负责人还提到,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均刚刚达到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服从判决。

  徐昕律师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认定为真枪,依据的是公安部《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管理法》标准不一,《刑法》第125、151条规定的非法罪、走私武器罪量刑极重。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极大的射击威力和社会危害相适应的。这种危害指的是制式弹药,而不是动能较小的仿线日,福建高院复查后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28日,对于两高的最新批复,刘大蔚的母亲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表示,对儿子案件的再审充满期待。

  《认定标准》中规定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被认定为。目前,我国对入刑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三个:《仿线)、《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但在此之前的标准要明显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子弹的非制式,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从16焦耳/平方厘米到1.8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标准降低为原来的九分之一。

  对于赵春华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对于不同动能的“”量刑应该区别对待。公安部对的认定标准在2008年从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使得很多以前属于玩具枪的物品变成了“”。但在量刑上适用的还是旧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原本大量不该适用刑罚的人被判了重刑。我国是严格控枪的国家,如果在鉴定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进行区分,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论处。

  目前类似的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对于现行标准是否过低,季峻表示,现行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认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在长期推动刘大蔚案、赵春华案的徐昕律师看来,批复的出台是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同时徐昕也提出几点建议:公安部提高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也呼吁最高法院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将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另外,管理应分类分级,的管理区别于线个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发现,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斯伟江律师告诉记者,最高法的这份批复相比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标准上还是较为模糊,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