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不但让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也让我这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有些疑惑。因为,如今持有这种小水果刀的人比比皆是,而各种合法商场、超市也都在出售,怎么就没有见人出来制止,唯独吴先生被拘留了?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如果吴先生随身携带的这把小水果刀是这种折叠刀具,那就属于“管制刀具”。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对吴先生的拘留似乎是合法的。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认为对吴先生的处罚太重。其一,虽然吴先生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是属于“管制刀具”,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对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处罚,应当理解为跟“弩、匕”这种危害强度相当的“管制刀具”才要进行处罚,像这种小水果刀无论如何跟“弩、匕”强度都不相当,即便要接受处罚,也应当减轻;其二,吴先生是从正规超市购买的小水果刀,这刀的说明书也写道“材质优良,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他携带这把刀更没有伤害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我认为警方没收吴先生的刀具,对他进行治安警告就足够了,否则就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我还有更大的疑问,一是类似吴先生携带的小水果刀,到处都有人携带,甚至是更锋利的刀具也比比皆是,警方平时很少查处,但一旦动手就是拘留几天以上。处罚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往往成为警方“选择性执法”的理由。二是与携带者、购买者相对应的是,各种厂家和商场大量出售所谓的“管制刀具”,警方也往往视而不见,没有及时查处,而公民一旦购买了,却被拘留,这是不是因警方失职、渎职的行为而陷公民入罪呢?三是管制刀具的标准如此严格,根据规定,“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那公民杀个猪、切个水果要用稍微好一点的刀也要向警方申请。极端的情形下,如果公民被犯罪分子盯上,携带一把刀防身,也要向警方申请,这申请来得及吗,又有谁会去申请?

  看来,对于“管制刀具”的管制应当与时俱进了。比如,现行“管制刀具”的标准是否合理,该如何修改;对“管制刀具”需加强源头管理,不让消费者无辜入罪;对“管制刀具”管理要注重动态管理,不是审批了事,对获得批准的人不是一放了之;区别公民携带“管制刀具”的类型,对主观故意等各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