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存在表述不一致情形;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程序中,

  2.质控复核未充分记录。质量控制复核中未见相关复核记录过程和沟通过程。

  3.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商品单个月份单价明显高于其他月份,底稿中未见分析相关原因;未见执行对子公司深圳珈伟绿能建设有限公司电站项目材料库存的监盘程序。

  4.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商誉减值测试—沾化正大光伏电站项目,2023年实现收益较评估预测差异较大,底稿中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关键参数选取依据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依据,报告中预测基准每平方米价格大于实际合同租赁价格,且逐年保持递增,底稿中未对评估中使用的租赁收入基础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未见评价专家工作中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2.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相关底稿中未见拟执行的审计程序。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调整,未见对该审计报告的数据进行复核并记录于底稿。

  4.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苏州喝好酒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存货跌价测试审计程序时,未充分考虑相关费用成本;苏州喝好酒酒业有限公司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底稿中,未见检查相关单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1.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3年,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等相关资料确认营业外收入-违约利息收入,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分析上述违约利息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存货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对子公司北京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执行监盘程序;对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转材料、库存商品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见检查有关单据。

  3.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预付泰柯棕化(张家港)有限公司款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4.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记录收入细节测试样本量选取的过程及方法;未见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相关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蕾、赵青作为珈伟新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珈伟新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武宜洛、赵灿作为群兴玩具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群兴玩具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海婧、周溢作为华软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华软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